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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315江检微剧场】美容变毁容?小心这些“美丽陷阱”!

江汉检察 2022-04-0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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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2022年1月武汉市检察机关开展医疗美容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以来,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走访医疗美容机构,以我管促共管,推动整改医疗美容市场隐患,保障行业规范发展,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公共利益。



3.15检察官提示:

爱美理性消费,

谨防美丽陷阱!









01

根据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。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,并可以处以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其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。









02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、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等规定,医疗机构购进药品,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,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。还必须有真实、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、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、备案人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。购进医疗器械时,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,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。从事第二类、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,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。









03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、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》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等规定,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,不得欺骗、误导消费者。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。



出品:第四检察部

编辑:戴安琪

审核:李   峰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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